Wednesday, May 27, 2009

馬路流氓?路霸?飆車黨?

馬路流氓?路霸?飆車黨?
陳莉珍

曾遭大事批評的飆車黨(Mat Rempit),警方認為應該改稱為“馬路流氓”。

聯邦交警主任表示,對付馬路流氓的刑責不夠嚴苛,獻議交通部要求修改現有法律,加入強制監禁或鞭刑。警方也建議政府,重新檢討兒童保護法令,以讓那些未成年的“馬路流氓”罪成後,得以進入少年感化院接受改造。

心想,終於有人認真看待馬路流氓的課題了。

但與現任刑事律師的好友討論後,才恍然大悟:現有對魯莽、危險駕駛的刑責裡早已加入了強制監禁。現有法律下,任何在陸路交通法令第42條文被定罪之人,將被判刑監禁最高5年,罰款最低5千令吉,最高1萬5千令吉。

可見,這位與民眾對話,召開新聞發佈會討論“馬路流氓”課題的交警主任也許沒有深入研究現有的法律條文。

曾為好幾個馬路流氓辯護的這位好友認為,現下的責罰其實已經很嚴苛了。

你一定會覺得奇怪,為甚麼他會偏袒屢屢因行暴而見報的這些馬路流氓們?

原來,他所辯護的那幾個馬路流氓,清一色是年齡不超過20歲的初犯。他們只不過是貪玩、尋求刺激的“大小孩”。他們,並沒有涉及奪財傷人。

一般,法官在對刑事案件下判時,會考量被告是否能改過遷善。法官會發出社會服務令、守行令,讓罪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這多是針對一些年輕初犯者。

對貪玩飆車的社會新鮮人,強制監禁是否不當呢?年輕當然不是犯罪借口,法官還是要考量他們的罪狀,如果涉重傷他人者的年輕人,自然逃不過應有法律刑責。

我又問,那些群起圍毆其他駕駛者,那些因為魯莽、危險駕駛而造成死亡的馬路流氓們呢?

朋友即刻回應,那些是“路霸”。

其實,朋友說得沒錯,撞車後打人致傷、致命的是路霸、兇手,打劫的是匪徒。對付他們,我們早有相關法令。

無疑的,一些馬路流氓因為成群結隊,壯了彼此的“惡膽”,開始犯法、傷人、打劫,無惡不作。

只是,一開始集聚飆車就已觸犯法令,為甚麼不取締?是誰允許他們發展成今天的這股勢力?要解決問題的根源,看不清楚問題的糾結是無濟於事的。

立法再嚴苛,執法不積極也是枉然,根本起不了甚麼阻止惡徒犯法的作用。

第一線的執法單位,請繼續加油吧!

為了那些在“馬路流氓”惡行下喪命的往生者,為了他們悲慟的親人們而努力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