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y 28, 2010

陳莉珍‧與各位同道共勉

“這 麼多年來,主流媒體在傳播公民意識上做得不夠”。一位年輕的80後,談到88年憲法危機時,如此說道。我到報館資料室翻閱了相關資料,當時最後一份資料是 1996年刊登於友報一篇題為<司法界風波回顧>的評論。其它相關資料都是2006年之後,由時任律師公會主席楊映波公開呼吁檢討的報導做開 端。
聯絡了前上司,執業近20年的恩師,想從她口中瞭解律師公會這些年來對於此事的立場。和她聊起 了那在媒體沉寂了近10年的憲法危機,她直言不諱:“那是馬哈迪執政的時代,誰敢說甚麼?不怕報館被關嗎?”
“現在言論空間在我們那個年代仿佛天方夜譚!”她補充。
前上司三言兩語道出了主流媒體的處境。很多人知道“印刷及出版法令”的存在,也可能瞭解它的威 力,不過他們卻無法體會“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報人每天與之博弈的切身之痛。
有人曾用憐憫及深明大義的表情告訴我:“我知道很多記者也不滿政府,不過都想保住飯碗。”他指 的是,主流媒體“傾向”政府的報導方式。雖然不認同他的看法,但此人還算客氣,有人也曾在我面前臭罵主流媒體。
每天冒著寫錯新聞後果沖鋒陷陣的記者們,每天坐在電腦桌前,小心翼翼審查上千條稿件的編輯們, 真的只是糊口飯吃嗎?媒體團隊中不乏不愁出路的優秀人才,每天面對如此壓力,何苦來哉?
這些年來有人公開撕碎、翻轉閱讀、焚燒報章,手法無奇不有。從民主的角度來看,這是對某種社會 現象不滿的宣泄,但捍衛新聞自由是他們的真正目標嗎?
可以改變現況的當局,會覺得不痛不癢,真正會有感觸的是每天努力在出版時限前趕出一份報紙的團 隊。
除了印刷及出版法令,誹謗法也是另一個限制言論自由的工具。英國《衛報》主編在該國的國會文化 委員會坦承,英國過於昂貴的誹謗訴訟費用,造就了很多所謂的“聲譽管理”團隊,這些由公關公司與律師樓組成的團隊,企圖以昂貴的訴訟費用阻止此報刊登一系 列重要的調查報導。這就是一種新聞自由的妨害。我國司法在於敗訴賠償的數額上,也不遑多讓。
“我停止訂購某報了!”一位年過70的老讀者面帶失望表情的告訴我。不要太小看消費者,他們絕 對可以辨識一份報紙的素質。如果這份報紙終究是某個政黨、老闆的一言堂,如果這份報紙在這個網路發達、人人都是公民記者、企圖粉飾太平,混淆視聽,消費者 終究也會棄它而去。
新聞自由的敵人到底是誰?
願以此文與很多在這個5月為捍衛新聞自由而忙碌的朋友們共勉之。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星洲日報》文教部副主任‧2010.05.21

陳莉珍‧如何改變?

2010-05-14 18:39
有人建議,如果非馬來人要爭取平權,就要準備放棄華小/淡小這類多源流學校,才算公平。
這篇題為〈我們這些非馬來人〉的文章,出自一名對大馬未來懷抱憧憬的年輕華人律師的手筆。她認 為,我們的根不在印度或中國,我們應做個真正的大馬人。
她認為,非馬來人一味抨擊種族極端主義團體,卻忘了審視自己是否願意為改變國家而犧牲。
憲法下,人人享有言論自由,我尊重作者的意見,不過,我認為作者陷入了一個迷思,即唯有單一源 流教育制度才能促進國民團結。
在我之前的文章〈那3個小女生〉就曾經探討過這個課題。大馬會出現國民分化的問題,症結不在於 教育制度,而在於施政方針。
由多個以種族為基礎政黨組成的國陣政府,各成員黨執政理念、維護群體的不同,還有一些個人利益 掛帥的政客為達私己目的而玩弄、炒作種族政策,只要領導我們的政府拋不開種族包袱,實施單一源流教育政策的條件與時機,尚未成熟。
再者,我們抨擊種族極端主義團體,不是不認同該族群捍衛他們的權益,而是不認同這種偏激的方式 與言語,全民的敵人是玩弄種族主義的極端份子!
該作者苦口婆心的認為,縱觀整個大環境,放棄多元流教育就能改善國民團結的課題。試問,要在國 民之間建立共同意識、認知、理念等,語言難道真的是關鍵嗎?那為甚麼世上會有口操中文、俄語的共產黨份子,講著英語、德語的資本家呢?
灌輸全民概念,種族包容的課程綱要是關鍵,語言從來都只是一種媒介。
假設以國民團結為理由,放棄憲法下賦予我們學習母語的權益(請參考聯邦憲法第152條),那將 來我們還要為“團結”這二字放棄憲法賦予的哪些權益?宗教自由?人身自由?還是言論自由?
如果真的如此,這個國家,還會是我們引以為傲、多姿多彩的馬來西亞嗎?
很多時候,民眾對執政者的不滿是由跨越宗教、種族的課題引起,例如:貪贓舞弊、濫權瀆職、司法 欠獨立、經濟低靡不振等等。被這些課題困擾的大馬人,肯定不局限於受華文教育、或者捍衛母語教育的人士。
放棄母語教育就能改變這個國家,這是將復雜課題過於簡化,更可能讓母語教育在盲目追求改變下, 白白成了犧牲品。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星洲日報》文教部副主任‧2010.05.14

陳莉珍‧獨立的司法

2010-05-07 18:36
你知道嗎,世上有一支讓你非說真話不可的針?
其實,這是將硫噴妥鈉注射入人體內,讓它麻痹你的感官知覺,因此無法控制腦袋編制謊言。
這對警方,或者很多想要知道真相調查單位而言,聽起來像是一個好消息,而印度警方早已經開始使 用。不過,通過“吐真劑”獲取的供證,無法在法庭採用,因此印度警方通常只會在調查過程中,為了尋找線索而向嫌犯注射“吐真劑”。
印度最高法院早前作出關鍵的裁決:執法單位通過“吐真劑”或任何測謊類似讓嫌犯失去知覺的儀 器,違反印度憲法。這意味著,印度執法單位必須停止使用類似手法查案,除非他們事先征得嫌犯的同意。
該國的最高法院依據印度憲法第20(3)條及21條文,任何被拘留的人士都享有保持沉默及獲得 公平審訊的權利,而作出這項裁定。
三司決議,使用藥物或其它儀器使得受審人失去知覺,進而吐真言,都是抵觸了這項允許他們保持緘 默的條文,同時法庭認為這種侵犯式測試,違犯了嫌犯的私隱權,是“殘忍,不人道及損害人格的做法”,也可能導致嫌犯遭受刑法以外,如虐待或毆打等對待。法 庭也認為,類似測試背後的不正當科技不可靠,也不能確保憲法所保障的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很多人權組織歡迎印度最高法院的判決,他們認為最高法院的判決很適時,因為該國很多聯邦及州級 的警察服務法令都是延用1861年撰寫的法令。“人權觀察”組織去年的報告更指出,雖然早在1947年從英殖民政府手中取得獨立,印度警方至今依然無法擺 脫過去英殖民時代的鎮壓手法。印度當局當然無法同意人權組織的看法,他們堅持該國保證遵守公平審訊的原則。
也有評論員認為,儘管很多國家都已立法禁止使用麻醉藥等測謊配備,加入這些國家行列的印度卻面 臨著定罪率低的問題。檢調單位需要更多的配備來將罪犯緝拿歸案。這些配備目前不可靠,並不代表將來不能,而且法庭不是全面否決,只是必須得到嫌犯的同意。 這名評論員引用印度前警察總長的話:“罪犯比任何人都更熟悉罪案,任何協助我們讓他們說話的工具都很有用。”
法庭的每項重要裁決勢必會引來各造的評語,不過,印度最高法院再一次向世人印證,獨立的司法, 是保障人民權益的最後守護者。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星洲日報》文教部副主任‧2010.05.07

評論:陳莉珍‧爭取民心

2010-04-30 17:44

“你對烏雪補選有甚麼感想?”近來常有人這樣問我。

身為一個媒體工作者,對這次的補選理應密切關注,但一場又一場的補選之後,我開始有些意興闌珊。每次,補選機制一開動,朝野雙方卯足了勁,勢要“奪城”,招數無所不用其極。烏雪緊鑼密鼓的活動、對選民開出的承諾、重量級的助選人等等,讓老百姓眼花繚亂。

補選結束後,少不了人們對成績的分析及解讀。人們將補選成績與民意劃上了等號。有的人將烏雪此次的補選成績解讀為馬來人和印裔選票回流的跡象,更有人批評華裔選民不懂“感恩”,給再多好處也沒有用,華人票還是給了反對黨。

類似“華人不懂感恩”的批判令人沮喪,這證明了在民主進階上,我們還要更努力。成熟的民主制度下,沒有人會清算選民不懂得感恩,反而會檢討被選民唾棄的原因,因為代議士是人民的公僕。這道理就和僱主抱怨員工表現欠佳時一樣,知道進取的員工不會因為自己曾立下多少汗馬功勞而抱怨老闆不懂得感恩,反而會檢討自己不足之處,因為老闆始終是自己的米飯班主。

這一次,面對著再益這號公正黨(甚至民聯)的重量級人物,國陣原本寂寂無名,甚至學歷在網上不停被質疑的候選人真是小兵立大功。當然,有財雄勢大的國陣做後盾,烏雪看似囊中物。不過,3月8日之後的不少補選區都是民聯的囊中物,民聯甚至有好幾場連勝的佳績,國陣憑借雄厚財勢勝出絕非必然。

無論是國陣,或者民聯,他們都要從這一場補選中吸取各自的教訓。

民聯陣營應該認清一件事實,繼續“消費”人民對國陣政府的不滿,而不好好履行自己的職責,絕對無法說服人民,民聯已經有了執政的能力。民聯陣營裡確實有一些可取之士,他們不斷在國會憑數據提問,類似的監督,對塑造一個清明、遵循法治的政府有很大的幫助,但也有不乏在野黨人士大選過後就沉寂了,更有因權位利益分配問題而跳槽。而且民聯陣營內3大政黨理念分歧問題一直未能解決。

當然,國陣最好不要故態復萌,回復過去一味開空頭支票的戲碼,更不要以為大馬人民能夠被一些些 “小甜頭”的利誘而忘卻大是大非。首相履行300萬建校基金的承諾是一件好事,但沒有根本的解決全國教育體制內的資源分配不均、師資短缺、教育水準下跌、獎學金制度等課題。

無論這次烏雪補選可以多準確的臆測民心,朝野陣營都要繼續努力,因為民心所向,最後一刻都會改變。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星洲日報》文教部副主任‧2010.04.30

陳莉珍‧誤入歧途的“孩子”們

2010-04-23 19:08

報章斗大頭條:“課室內強姦女生”,震撼了很多人,更讓許多父母感到憂慮。聊起這則新聞,很多朋友都不約而同的問:“我們的社會到底怎麼了?”

受害者和嫌犯,都是14歲的孩子而已。受害者已懷孕,醫生更在她的私處發現了4公分長的鉛筆。根據受害者,犯案者不止一人,而每次都有幾名同學筑起人墻掩護犯案者。細節讓人憂心忡忡,這些本應天真無邪的孩子們,腦袋瓜裡在想些甚麼?

刑事法典下,10歲以下的孩童行為不能構成犯罪,而年齡介與10至12歲,卻還未能成熟分辨對錯者的行徑,也無法構成犯罪。嚴格說起來,未成年罪犯多是介於12和18歲間。

未成年者涉及刑事罪案,其調查、拘捕、審訊、判決都必須遵照2001兒童法令。因此,如果決定提控案中的幾位少年,必須由“兒童法庭”審訊,而過程中,未成年者嫌犯的身份必須保密。審訊以不公開方式進行,庭內旁聽者也有限制。

刑法包括:守行、特別學校、改造中心(最多3年)、法庭諭令親友監管、罰款、緩刑、鞭刑,監禁。法官只有最嚴重、無計可施的情況下,才可以判決14歲或以上的未成年罪犯監禁,且不得與成年罪犯一同服刑。

在刑事法典第376條下,一旦強姦罪名成立,可被判最少5年或最高30年監禁及鞭刑,屬重罪。根據報導的造案手法,犯案者未必是少不更事,一時衝動,也可能一人得逞後,絲毫沒有悔改之心,慫恿友人以同樣手法幹案。這些,相信法官在判決時都會納入考量範圍內。

人心不古,在這個誘惑太多的花花世界,孩子們很早就已經步入成人世界,心智可能尚未成熟,卻很早就走上歪路,少年傷人鬧事、打劫偷竊、手段日趨兇狠,離我們心目中純潔、天真的孩子越來越遠。

法律界的友人建議,或許可以將法定成人年齡(age of majority)降低,讓一些屢屢犯重案的少年,不再受到兒童法令的庇護,讓他們也可以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時也保障公眾的利益。

當然,這必須深入探討,而總檢察署必須聯合警方提供少年犯罪的完整數據,方能定案。再者,以這兩大部門的效率,一切還早得很!

老套的說一句,要引領誤入歧途的“孩子”們走上正途,主要還是得靠父母、親人的關愛。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星洲日報》文教部副主‧201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