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rch 29, 2009

馬老誤途?

馬老誤途?
2009-03-24 10:46

一個80好幾老人家的談話讓我想起近日出席的一個講座會。

與會的唯一華裔主講人,高談闊論,大談受華文教育社群如何固步自封、如何堅持捍衛華教、如何不能融入友族同胞、如何形成全民團結的絆腳石,他說,我們應該改變。

這席話,讓我這半個二毛子不太舒服。

散會後,我特意向這位受英文教育的拿督級主講人“請教”。我用英文問,拿督,難道我們這些受華文教育的人,這些捍衛華文教育的人就會更不愛國?

拿督突然改口,他說中文是個很重要的語言,他說沒有人會阻止你學習母語,後來更支吾的說:“我只是想強調這個國家的國語是馬來文……”。

世上單一語文國家分裂事件也不少,我們一定要口操同一個語言才能團結嗎?

在瞭解了這位在廣告界叱吒風雲多年,並未靠華社發跡的華裔拿督的背景之後,我才頓悟他為何說出那些話。

我們這一輩的馬來西亞的華裔,尤其出生在80年代後的受中文教育的人,母語,一直伴隨我們成長。我們用母語學習大馬歷史,熟悉Rukun Negara,更通過母語瞭解友族文化。

到底,我們如何成為國家進步的障礙?

因為我們學習母語,所以我們比其他人更不愛護這片土地?

這一路走來,求學到工作,我們和友族同學、同事相處愉快。我們一同吃飯、一同玩樂。當然,人際關係間的摩擦在所難免,那是不計種族和膚色的,即使是親如愛人之間也難免有摩擦。

作為馬來西亞社會的一份子,和每個國民一樣,我們都在追求更公平、更和睦的社會。不管使用任何語言,我們的教育要灌輸的是同一個觀念,如何互相尊重和包容。

把大小事都種族化、宗教化,只是一些不知所謂政客的老掉牙把戲。忘記脫節的拿督、忘記那個過氣、且過度自戀的80逾歲老人家,他們說甚麼已經不太重要了。
星洲日報/溝通平台‧《星洲日報》專題記者:陳莉珍‧2009.03.24

原來我們是傻子

評論:原來我們是傻子
2009-02-15 09:34

霹靂變天,接著吉打、雪蘭莪等民聯執政州也開始傳出議員跳槽的風聲。

現下是民聯議員一失聯,人心惶惶、草木皆兵。

此情此景,大家可還記得去年安華的“916”變天大計?

當時,很多人都支持、甚至期待安華這個大計。

很多人認為,那些反對變天計劃的人,是保守派、是無法接受改變的老古董。

安華將變天包裝成了一次“改變”的契機,深深擄獲了民心。

安華說,這是民意。

當時,“跳槽是違反民意、背叛人民的動作”的說法,很少人聽得進去。

很少人支持“要跳槽就應該辭去議員一職,舉行補選,還政於民”的說法。

“916”變天成了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美好藍圖。

最後,跳槽的是民聯議員,不是國陣議員;失陷的是民聯執政州屬,不是國陣執政州屬。

最後,那些支持變天的人,開始反對變天。

他們說,變天這有違民意。

原來,不管國陣、或者民聯,他們唱的是一樣的調調。

國陣領袖在為自己“偷來”的勝利沾沾自喜,依然固步自封,依然囂張跋扈。

民聯領袖指責這個遊戲不公平,卻忘了自己當初如何迷戀這個遊戲。

原來,沒有人真正瞭解民意。

他們從自己的角度詮釋民意,從有利自己的角度詮釋民意。

認清了這個事實,我們方知道人民是這場政治遊戲最大的輸家。

原來,對我們的某些領袖而言,人民,只不過是可用花言巧語哄騙的傻子。

【熱點新聞:霹靂變天】
星洲日報/溝通平台‧專題記者:陳莉珍‧2009.02.15

Saturday, March 28, 2009

炸彈來了,快閃!

陳莉珍‧炸彈來了,快閃!
2009-03-27 20:29

一句話,一場無妄之災。

一名戶外活動愛好者造訪姆祿山洞後,決定帶些山水留念。豈知,這卻招徠一場牢獄之災:他告訴機場地勤人員那是“Boon(有益處) Water”。不料,地勤人員將Boon Water聽成Bomb Water,此君因被懷疑攜帶爆炸物而扣留5天4夜,更被控上法庭。

為甚麼一場誤會,竟搞到此君被帶上法庭?

一個人被拘捕時,警方必須告知他被拘捕的理由。除非,當時的情形非常明確(即人贓俱獲)。此君的案子應屬人贓並獲,那重要罪證——“炸彈水”,不是一早就在警方手裡嗎?警方無法查證?還是沒人將此君的解釋聽進去?

警方不可扣留嫌犯超過24小時,如無法在期限內完成調查,就必須再將嫌犯帶到推事面前,延長扣留。

後來,查證了那是山水,不是甚麼炸彈,檢控單位還是執意提訴此君刑事恐嚇。翻閱相關條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高達7年刑期,或罰款,或兩者兼施。如此重罪,只因一句聽錯的話?行使起訴權利的檢控單位在這案件中是否小事化大呢?

另,任何人在拘捕的那一刻,都有權利獲得法律咨詢,而嫌犯一旦被拘捕,更可以保持沉默,直至得到法律咨詢。此君有沒有得到法律咨詢呢?

推事宣判他無罪釋放時,不忘奉勸此君以後在公眾場合小心遣詞用字,免得引起不必要的誤會。

此君因警方、監控單位幾近愚昧的處事手法,被毫無因由的禁錮了數日,失去幾天寶貴的自由。如果執法單位在拘捕那一刻,搞清來龍去脈,他不會被拘捕,不會白吃幾天咖喱飯、推事的時間可以用在審理另一個汪洋大盜……

現在,如果此君不予追究,執法單位才要感到慶幸!

人不在現場,無法得知此君當時的態度、語氣、口音。但,單憑新聞看來,我就發現整個過程是倉促、草率,完全罔顧人身自由的重要!老百姓面對警察、檢控單位口齒不清、緊張,未必是心虛,更可能因官威所致。老百姓不熟悉自己被拘捕時的權利,警察、推事卻不可不清楚。

執法單位除了保護公眾安危、遠離罪犯,更需要熟讀律法人權,確保無辜人士不會受莫白之冤,這才是人民最大的福氣。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2009.03.27

我還以為美夢就要成真了

陳莉珍‧我還以為美夢就要成真了
2009-03-13 20:01

在報章上讀到自己夢寐以求、市價逾百萬令吉的保時捷休旅車只售5萬令吉。心裡暗喜,以為美夢就要成真了,細讀之後才知道,這價錢只能購得一輛贓車,還是丹州王室的車。因為黑市無人問津,才賤價拋售。可能因為其辨識度過高,賊人不想惹麻煩,又或者歹徒眼裡還是有“王法”,那就不得而知了。

說到這裡,讓我這個車主不禁為我家那輛金絲雀“小金”感到擔憂。對以無數名貴轎車為目標

的偷車集團而言,“小金”應該是不屑一顧的。但如果,我是說如果,“小金”被歹徒錯手牽走,小金沒有王氣庇佑,那肯定是石沉大海了。

我知道是我多慮,但一則王室轎車失竊案新聞,揭示偷車賊的猖狂,以致車主們都沒有安全感。一位長輩更告訴我,他絕不會花錢買名貴進口車,以免得成為歹徒的目標。

聽起來有點可悲,為提防在暗處的賊人,我們必須改變自己的生活方式。

對付偷車賊,我們並非沒有相關法令,關鍵是在執法。一個國家法制的完善,立法必須嚴謹、司法必須獨立,更重要的是,執法必須有效率。

內政部長在國會提呈廉正委員會法案,建議設立7人委員會管制國內21個執法機構。

講到我們的執法單位,你會想到甚麼?就警察部隊而言,從裸蹲案到最近的扣留所死亡案,人民對警隊的信心無不大打折扣。法案來得是時侯,遺憾的是,委員會只擁有調查的權力,卻沒提控或懲罰的權力。

如果委員會建議,但檢控單位卻可以不提訴,委員會很可能成為另一隻“無牙老虎”。

從法案的提議上看來,委員會的調查工作人員將從各執法機構裡甄選出來,沒有所謂的獨立工作單位。後果:輕則影響委員會的工作效率,重則影響調查結果的獨立性,因為他們調查的可能是自己的上司,或同事。

法案初次提呈,肯定會招來朝野代議士的爭辯,希望通過之時,能夠達到其設立的目的。屆時,就算沒有王氣庇佑,歹徒也會收斂,因為執法單位效率提高,破案效率也相對提高。

在自己的國土上免於恐懼感,老百姓這小小的夢想能實現嗎?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2009.03.13

老鼠、兔子、誰家的?

陳莉珍‧老鼠、兔子、誰家的?
2009-03-06 20:15

不知誰家的一隻兔子、一隻老鼠,讓我想起大學裡商業法教授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Nemo dat quod non habet(無人可給予他人自己未曾擁有之物)。即指你必須擁有貨物的法定所有權(Title),不然你沒有資格將之出售。

貨物在你手裡,並不代表擁有法定所有權。教授舉例:“我從左邊鄰居家砍了一棵樹,沒有知會他,也不付錢。樹在我手裡,我將這顆樹轉讓給右邊鄰居家做聖誕樹,賺了些錢。”

教授說,如果左邊鄰居發現了,他可索回那顆樹,而教授得賠錢給右邊的鄰居。因為教授不是那個樹的主人,所以他無權賣樹。

這是基本的商業法,建立於法律保護人們產權的基礎,更成了猶太人從歐洲博物館取回自己在納粹時代被充公文物的依據。

中國人沒有那麼幸運,法國人沒有德國人的睿智,或廉恥心。

英法聯軍火燒圓明園,帶著勝利者的狂妄,轉身成為強盜,將園內的稀世珍寶洗劫一空。鼠首、兔首銅像就這樣成了他們的囊中物,等同教授砍了的那棵樹一樣。

那棵樹,不問自取,是“贓物”。贓物是以偷、搶、拐、騙,或任何不合法手段奪得之物。刑事法下,接收、兜售、轉讓贓物是不合法的。

對蔡銘超在拍賣會上標得‘贓物’後拒絕付錢一事,不談愛國情操、種族情懷,我們只談人性裡對公平最基本的認知——不是你的財產,你憑甚麼賣?

中國一些團體向巴黎法庭提出申訴,要求制止拍賣銅像。法庭以申請人不能代表中國,拒絕了他們的申請。

法庭說拍賣是合法的,希望有人可以買了送還中國,聽起來似是而非。

離開了中國,銅像的任何持有人,包括聖羅蘭,儘管可能曾付出天價,都不是它們真正的主人。因為,他們從未曾取得合法所有權。主人沒將銅像賣給他們,是強盜將銅像賣了給他們的。

依循正規法律不果,蔡銘超只好冒毀約之險,在拍賣會上搗蛋,讓法國人恨得牙癢癢。或許,他想如法炮制,讓他們嘗嘗拿強盜、違法者無可奈何的滋味。或許,這招“以牙還牙”是中國人的第三十七計,用來對付那些所謂的“文明人”。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2009.03.06

違憲了嗎?

陳莉珍‧違憲了嗎?
2009-03-20 20:11

法律界有人認為,回教法庭宣判陳燕芳為非回教徒,是違憲的。

要討論這個觀點,得先探討2007年聯邦法院在Latifah Mat Zin案子裡的裁決。

在一起財產管理狀(Letter Of Administration)申請裡,死者的三太太(即上訴人Latifah) 向民事法庭申請,不將自己與亡夫聯名戶口裡的錢納入死者遺產清單裡,讓其他受益人按照回教法令分配。三太太宣稱,錢是亡夫生前贈予她的禮物(Hibah)。

在聯邦憲法第九附表第一列表(1)下,遺囑認證和管理是由國會立法管理,即隸屬民事法庭的權限;在第二列表下(1),州議會可立法管制奉行回教的教徒事務,包括他們的個人贈與,即隸屬回教法庭的權限。

基於以上條文,聯邦法院告訴三太太,她須到回教法庭,讓該庭決定那筆錢是否歸她所有,民事法庭方可繼續審理財產管理狀的申請。法官在審判時,承認這一個耗時、花費甚多的過程。一旦涉及非回教徒,案子將因非回教徒無法在回教法庭訴訟而陷入僵局。但依據律法,這是唯一的辦法。民事、刑事法庭須各司其職,遵照自己的權限。法官認為只有待立法者來改變這個窘局。

在這起案子裡,法庭同時再次確認了:州議會立法成立的回教法庭權限僅限於那些奉行(Professing)回教教義、教規的回教徒。

陳燕芳,因為從未奉行回教教義、教規,所以要求回教法庭宣判她為非回教徒。法庭也基於此認為,陳燕芳雖已宣誓入教,但她沒奉行回教徒的生活方式:即每日膜拜5次、朝聖、每年布施,所以她非回教徒。

既然承認陳某從來不是回教徒,依據憲法,回教法庭怎麼可以受理她的案件呢?即使陳燕芳入稟該庭,該庭依然沒有權限受理。聯邦上訴庭案曾判決,法庭權限依法設定,就算當事人自願將案件入稟該法庭,也不能改變。

有人會說,陳燕芳好不容易脫教,何必再去探討過程。但,攸關法庭權限的問題,不能因貪圖一時方便而置之不理。此例一開,更多迫切想要脫離回教的改教者會選擇此道,屆時會否慢慢延伸了回教法庭的權限呢?

不過,檳州回教法庭的判決有可能對那些開始奉行回教生活的改教者起不了任何作用,因有有者將陳某的判決解讀為:已奉行回教生活的改教者,如向法庭提出類似陳某的申請,即是叛教。

老話一句,婚姻不能兒戲。以陳燕芳案例為鑒,如嫁娶的另一方是回教徒時,須慎重考慮自己是否能由衷接受回教;避免愛情消失,婚姻不保時,還要陷入無法脫教的困境。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2009.03.20

還有甚麼把戲可以玩?

評論:陳莉珍‧還有甚麼把戲可以玩?

2009-02-20 20:17

鬧得滿城風雨的偷拍案,隨著女主角宣佈辭職,所屬黨指示請假之後,表面上看起來,政敵已經沒有甚麼戲碼可以炒作了。

但,網路上卻流傳一個的理論。這個理論是這麼來著的:巫裔的H君,受回教法的約束。回教法下,與非親屬親密舉動,包括性行為,屬於幽會罪(Khalwat)。

記得曾經一段時間,我們的男男女女都害怕到公園,害怕在公眾場合卿卿我我嗎?那時,大家都害怕被宗教局以幽會罪抓包。

或許因為社會大力的反擊聲,現在這種宗教局公眾場合抓包的事也少有所聞。

但這些流傳的照片,如果可以證實為H君所拍,那麼H君幽會的表罪就可以成立了。

而涉及的另一方,自然也犯了幽會罪。

這個理論看起來有點牽強,因為黃潔冰是不受回教法約束的非回教徒。

這樣的論調,讓我想起了去年大選後,媒體曾經一度報導國內兩大重要回教機構探討如何可以懲罰與回教徒幽會的非回教徒。其中有人建議,在民事法庭依循回教法對涉及幽會的非回教徒施以鞭笞或罰款。

這當然也引起另一次非回教徒社會的騷動和抗議。後來有人站出來澄清,該機構從來沒有想要通過任何法令管束非回教徒,風波才告一段落。

身為非回教徒的我暫時慶幸,現在確實沒有這樣的法令管束非回教徒,畢竟,通過這樣的法令等於變相要求非回教徒接受回教法。

網上歪理可以是胡說八道,希望任何有心人士不會考慮以此來增加自己的政治籌碼。

在這片多元種族、宗教的土地上,任何種族、宗教課題都異常敏感,絕對可以觸動不同種族、宗教的神經線,搞得大家都緊張兮兮。這個把戲,玩了會傷害國家根本、種族和諧。一點也不好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