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September 13, 2009

陳莉珍‧陳水扁獨創的社會文化罪

2009-09-11 20:01

今天,一個從台灣大學畢業的律師讓我學會一個新鮮詞:“社會文化罪。”

如果你上網搜索,輸入“社會文化罪”,你的搜索結果十之八九會有這位台大法律系高材生的名字:陳水扁。

陳先生在審判前夕的答辯書裡指出,法庭至今沒有辦法證明他個人知悉、參與並經手任何洗錢行為。

他說,自己在對於其政治獻金的募集、管理與使用,以及對家人的管束確實有可議之處。他說,這只構成社會文化罪,不等同司法犯罪。

他承認,家人將大筆資金匯往國外,換句話說,陳家其他成員“罪有應得”。不過,他堅持法庭沒有辦法證明他犯罪,他應該說得淺白一些:“不是我幹的,都是他們的惹得禍!”

他只承認自己疏於“管教”子女、老婆。從道德政治角度,他須負上相關政治及道德責任。沒有管束家人就是所謂的社會文化罪!

一個好的律師必須具備出色的撰寫功力。要精準呈現當事人的故事,要說服法官道理是站在當事人這一邊。但,這並不代表可以無視是非曲直。

熟知法律的陳先生真的可能不知道政治獻金是多麼敏感的課題嗎?

如果知道,他是否應該更謹慎一些?對這麼嚴重的事情,一個傑出的律師會忽略嗎?不可能,法律訓練讓律師們凡事都愛用放大鏡來看,凡事都謹慎小心,有時甚至有一點大驚小怪。

疏於管教?拜托,這絕不是陳太太收集上千個名牌包或鞋子,或其千金、公子調皮搗蛋,不思上進這等家事。

這是國家大事,這關乎政治權利操縱在誰手的大事!

這是他的政府公信力的基礎?容許得了任何的疏忽?

陳先生不忘指出,在台灣管理總統公務機要費、選舉獻金募集使用、與首長特別費的法律和規定,一向模糊且多具灰色地帶。

如果知道獻金、機要費課題是灰色地帶,為何不小心把關,讓自己成為“家人的傀儡”,陳先生對得起千千萬萬委他以重任的民眾?

再多堂皇的理由,都比不上真誠的認錯,一個鞠躬,一句道歉。

願與馬來西亞從政者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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