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rch 28, 2009

違憲了嗎?

陳莉珍‧違憲了嗎?
2009-03-20 20:11

法律界有人認為,回教法庭宣判陳燕芳為非回教徒,是違憲的。

要討論這個觀點,得先探討2007年聯邦法院在Latifah Mat Zin案子裡的裁決。

在一起財產管理狀(Letter Of Administration)申請裡,死者的三太太(即上訴人Latifah) 向民事法庭申請,不將自己與亡夫聯名戶口裡的錢納入死者遺產清單裡,讓其他受益人按照回教法令分配。三太太宣稱,錢是亡夫生前贈予她的禮物(Hibah)。

在聯邦憲法第九附表第一列表(1)下,遺囑認證和管理是由國會立法管理,即隸屬民事法庭的權限;在第二列表下(1),州議會可立法管制奉行回教的教徒事務,包括他們的個人贈與,即隸屬回教法庭的權限。

基於以上條文,聯邦法院告訴三太太,她須到回教法庭,讓該庭決定那筆錢是否歸她所有,民事法庭方可繼續審理財產管理狀的申請。法官在審判時,承認這一個耗時、花費甚多的過程。一旦涉及非回教徒,案子將因非回教徒無法在回教法庭訴訟而陷入僵局。但依據律法,這是唯一的辦法。民事、刑事法庭須各司其職,遵照自己的權限。法官認為只有待立法者來改變這個窘局。

在這起案子裡,法庭同時再次確認了:州議會立法成立的回教法庭權限僅限於那些奉行(Professing)回教教義、教規的回教徒。

陳燕芳,因為從未奉行回教教義、教規,所以要求回教法庭宣判她為非回教徒。法庭也基於此認為,陳燕芳雖已宣誓入教,但她沒奉行回教徒的生活方式:即每日膜拜5次、朝聖、每年布施,所以她非回教徒。

既然承認陳某從來不是回教徒,依據憲法,回教法庭怎麼可以受理她的案件呢?即使陳燕芳入稟該庭,該庭依然沒有權限受理。聯邦上訴庭案曾判決,法庭權限依法設定,就算當事人自願將案件入稟該法庭,也不能改變。

有人會說,陳燕芳好不容易脫教,何必再去探討過程。但,攸關法庭權限的問題,不能因貪圖一時方便而置之不理。此例一開,更多迫切想要脫離回教的改教者會選擇此道,屆時會否慢慢延伸了回教法庭的權限呢?

不過,檳州回教法庭的判決有可能對那些開始奉行回教生活的改教者起不了任何作用,因有有者將陳某的判決解讀為:已奉行回教生活的改教者,如向法庭提出類似陳某的申請,即是叛教。

老話一句,婚姻不能兒戲。以陳燕芳案例為鑒,如嫁娶的另一方是回教徒時,須慎重考慮自己是否能由衷接受回教;避免愛情消失,婚姻不保時,還要陷入無法脫教的困境。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200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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