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rch 28, 2009

炸彈來了,快閃!

陳莉珍‧炸彈來了,快閃!
2009-03-27 20:29

一句話,一場無妄之災。

一名戶外活動愛好者造訪姆祿山洞後,決定帶些山水留念。豈知,這卻招徠一場牢獄之災:他告訴機場地勤人員那是“Boon(有益處) Water”。不料,地勤人員將Boon Water聽成Bomb Water,此君因被懷疑攜帶爆炸物而扣留5天4夜,更被控上法庭。

為甚麼一場誤會,竟搞到此君被帶上法庭?

一個人被拘捕時,警方必須告知他被拘捕的理由。除非,當時的情形非常明確(即人贓俱獲)。此君的案子應屬人贓並獲,那重要罪證——“炸彈水”,不是一早就在警方手裡嗎?警方無法查證?還是沒人將此君的解釋聽進去?

警方不可扣留嫌犯超過24小時,如無法在期限內完成調查,就必須再將嫌犯帶到推事面前,延長扣留。

後來,查證了那是山水,不是甚麼炸彈,檢控單位還是執意提訴此君刑事恐嚇。翻閱相關條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高達7年刑期,或罰款,或兩者兼施。如此重罪,只因一句聽錯的話?行使起訴權利的檢控單位在這案件中是否小事化大呢?

另,任何人在拘捕的那一刻,都有權利獲得法律咨詢,而嫌犯一旦被拘捕,更可以保持沉默,直至得到法律咨詢。此君有沒有得到法律咨詢呢?

推事宣判他無罪釋放時,不忘奉勸此君以後在公眾場合小心遣詞用字,免得引起不必要的誤會。

此君因警方、監控單位幾近愚昧的處事手法,被毫無因由的禁錮了數日,失去幾天寶貴的自由。如果執法單位在拘捕那一刻,搞清來龍去脈,他不會被拘捕,不會白吃幾天咖喱飯、推事的時間可以用在審理另一個汪洋大盜……

現在,如果此君不予追究,執法單位才要感到慶幸!

人不在現場,無法得知此君當時的態度、語氣、口音。但,單憑新聞看來,我就發現整個過程是倉促、草率,完全罔顧人身自由的重要!老百姓面對警察、檢控單位口齒不清、緊張,未必是心虛,更可能因官威所致。老百姓不熟悉自己被拘捕時的權利,警察、推事卻不可不清楚。

執法單位除了保護公眾安危、遠離罪犯,更需要熟讀律法人權,確保無辜人士不會受莫白之冤,這才是人民最大的福氣。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20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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