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rch 28, 2009

老鼠、兔子、誰家的?

陳莉珍‧老鼠、兔子、誰家的?
2009-03-06 20:15

不知誰家的一隻兔子、一隻老鼠,讓我想起大學裡商業法教授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Nemo dat quod non habet(無人可給予他人自己未曾擁有之物)。即指你必須擁有貨物的法定所有權(Title),不然你沒有資格將之出售。

貨物在你手裡,並不代表擁有法定所有權。教授舉例:“我從左邊鄰居家砍了一棵樹,沒有知會他,也不付錢。樹在我手裡,我將這顆樹轉讓給右邊鄰居家做聖誕樹,賺了些錢。”

教授說,如果左邊鄰居發現了,他可索回那顆樹,而教授得賠錢給右邊的鄰居。因為教授不是那個樹的主人,所以他無權賣樹。

這是基本的商業法,建立於法律保護人們產權的基礎,更成了猶太人從歐洲博物館取回自己在納粹時代被充公文物的依據。

中國人沒有那麼幸運,法國人沒有德國人的睿智,或廉恥心。

英法聯軍火燒圓明園,帶著勝利者的狂妄,轉身成為強盜,將園內的稀世珍寶洗劫一空。鼠首、兔首銅像就這樣成了他們的囊中物,等同教授砍了的那棵樹一樣。

那棵樹,不問自取,是“贓物”。贓物是以偷、搶、拐、騙,或任何不合法手段奪得之物。刑事法下,接收、兜售、轉讓贓物是不合法的。

對蔡銘超在拍賣會上標得‘贓物’後拒絕付錢一事,不談愛國情操、種族情懷,我們只談人性裡對公平最基本的認知——不是你的財產,你憑甚麼賣?

中國一些團體向巴黎法庭提出申訴,要求制止拍賣銅像。法庭以申請人不能代表中國,拒絕了他們的申請。

法庭說拍賣是合法的,希望有人可以買了送還中國,聽起來似是而非。

離開了中國,銅像的任何持有人,包括聖羅蘭,儘管可能曾付出天價,都不是它們真正的主人。因為,他們從未曾取得合法所有權。主人沒將銅像賣給他們,是強盜將銅像賣了給他們的。

依循正規法律不果,蔡銘超只好冒毀約之險,在拍賣會上搗蛋,讓法國人恨得牙癢癢。或許,他想如法炮制,讓他們嘗嘗拿強盜、違法者無可奈何的滋味。或許,這招“以牙還牙”是中國人的第三十七計,用來對付那些所謂的“文明人”。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200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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