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November 27, 2009

陳莉珍‧袍子的事

霹靂州原任議長“西華古瑪袍子被奪記”,讓我想起了現在收藏在住家衣柜裡,過去執業時常要隨身攜帶的那件黑袍。

曾有人問我:為甚麼法庭裡律師衣著顏色單調,不是黑白雙色,就是暗沉的深藍色。答案很簡單,那是法庭對律師穿著的規定。

入行前,我們都須上課,學習法庭裡的裝扮、法官稱呼等等。如有踰越,那就是不尊重法庭。有的法官會裝作聽不見律師的話,有得會將律師驅趕出庭。

莊嚴的州議會廳也肯定會有穿著規定。根據議會常規,議長穿著有別與一般議員。西華古瑪身穿的議長袍,有挑戰國陣州政府的合法性的意味。因此,議長袍就成了焦點。

內長說,西華古瑪穿議長袍是犯法的。當然,這句話的基礎是西華古瑪已不再是議長。

國陣州議長甘尼申曾公開要求西華古瑪歸還議長袍。他指出,儘管幾番催促,西華古瑪拒絕將議長袍歸還,這等行為等同偷竊。州議會秘書處也已針對此事報警,要求警方徹查。

首先,偷竊罪能否成立?

根據刑事法典,必須證明嫌犯不誠實的企圖造成他人財物損失,才能確立偷竊罪。

西華古瑪發表聲明指出,他從來不曾要求法庭裁決自己議長的身份,換言之,他認為自己就是議長。(他早前曾向法庭申請庭令制止甘尼申或其代表妨礙他執行議長工作。這項申請在高庭被駁回,目前在上訴階段。)

憑這點,他就可以抗辯自己沒有偷竊議長袍的意圖。

法律是否賦予警察權利剝去西華古瑪的袍子做調查用途?

這視乎警員們是否有遵守法定程序。法律賦予執法人員在合理情況下,面對涉及竊匪罪者,依據程序奪去“贓物”的權力。

警方更可以堅持自己是為了調查州議會秘書處投訴“議長袍”失竊,而採取適當的行動。

圍繞議長袍子的爭論,又讓我們回到膠著點:誰才是合法的霹靂州政府?。

如果,國陣霹靂州政府不合法,西華古瑪手頭上的議長袍就不是“贓物”,但如果國陣州政府合法,很多事情就另當別論了。

當律師時,一位前輩曾教我:遵守法庭穿著規定,就是保護自己客戶權益的第一步。確實,如果因為律師的穿著或行為不當,被法官對付而不能在法庭上代表當事人發言,導致當事人失去了在法庭發言的權利,有關律師便辜負當事人的委托。

或許,霹靂州議會裡那些大人(包括來自國陣或民聯的),須緊記選民們對他們的付托,讓自己變成更稱職的人民代議士,否則這場勞民傷財的鬧劇將不斷演下去。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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