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November 27, 2009

陳莉珍‧誘拐人妻

2009-11-13 19:47

“誘拐人妻”,這罪名聽起來很聳動吧?

最近有人在國會裡提出要修改或刪除刑事法典下的相關條文,理由是此條文不僅過時,而且還有歧視女性的成份。

刑事法典第498條:任何人企圖從一位丈夫,或丈夫委托的看護人人手裡,“拐帶”∕誘使相信是人妻的女性,而目的是為了使該女性與任何人發生性關係,將可被判刑最高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國內女權組織認為這個法令已經過時,而且在該條文下,女人儼如男人的資產,是殖民地時代大男人主義的後遺症。這法律完全忽略了女性意志,完全忽略了女人對於自己身體的自主權。

女權組織也認為,該條文也暗示女性們“沒腦”,在沒有男人的庇護下,完全沒有能力作出正確的選擇,而且容易被誘拐。

此法令確實是過時了。今日社會的女人,早已走出依附男人的年代,早已走出女人是男人附屬品或資產的年代。女性不再是男人名下的一棟房子,因為她們也可能是房子的主人。現下可能被誘拐的女人,可能是“涉世未深”,又或者“長居深山”的女子。

內長在國會內回答反對黨議員郭素沁書面提問時指出,此法令近年來並不常被引用,當局目前沒有廢除此法令的打算。

他的答案似乎說此條文無傷大雅,留著無妨。但這條文可以變身成為一種羞辱他人的武器,尤其有利於那些婚姻面臨問題,瀕臨破裂或者已經破裂了的憤怒丈夫。早前,本地某著名女藝人的丈夫,就是在推事庭裡引用此法令對付他認為引誘了妻子的男人。

離婚的怨偶們,常常會無所不用其極的傷害自己曾經深愛的人,手段極其醜陋,極盡可悲。

過去任律師時,曾有一個當事人問我:“如果我改信回教,我就不用付她贍養費,對嗎?”我不禁愕然,心想眼前這個手帶佛珠的男人,到底有多怨恨即將離異的妻子?怎樣的憤怒可以讓人可以為了報復,變得那麼不顧情義?(答案是,“不”,改信回教絕對不能讓一個人拋棄之前在民事婚姻裡的責任,這只可以是他們申請離婚的理由之一。)

用刑事法典第498條文來對付“誘拐者”的男人,是窮途末路;憤怒不已的怨男們,“自願”被誘拐的女人們,也是忘了履行婚姻契約的一方。

不讓這條文成為羞辱他人的武器,或許可以成為廢除它的理由之一。

之後,有些事情就可能不再那麼醜陋、可悲。我是說,可能而已。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200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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