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y 28, 2010

陳莉珍‧誤入歧途的“孩子”們

2010-04-23 19:08

報章斗大頭條:“課室內強姦女生”,震撼了很多人,更讓許多父母感到憂慮。聊起這則新聞,很多朋友都不約而同的問:“我們的社會到底怎麼了?”

受害者和嫌犯,都是14歲的孩子而已。受害者已懷孕,醫生更在她的私處發現了4公分長的鉛筆。根據受害者,犯案者不止一人,而每次都有幾名同學筑起人墻掩護犯案者。細節讓人憂心忡忡,這些本應天真無邪的孩子們,腦袋瓜裡在想些甚麼?

刑事法典下,10歲以下的孩童行為不能構成犯罪,而年齡介與10至12歲,卻還未能成熟分辨對錯者的行徑,也無法構成犯罪。嚴格說起來,未成年罪犯多是介於12和18歲間。

未成年者涉及刑事罪案,其調查、拘捕、審訊、判決都必須遵照2001兒童法令。因此,如果決定提控案中的幾位少年,必須由“兒童法庭”審訊,而過程中,未成年者嫌犯的身份必須保密。審訊以不公開方式進行,庭內旁聽者也有限制。

刑法包括:守行、特別學校、改造中心(最多3年)、法庭諭令親友監管、罰款、緩刑、鞭刑,監禁。法官只有最嚴重、無計可施的情況下,才可以判決14歲或以上的未成年罪犯監禁,且不得與成年罪犯一同服刑。

在刑事法典第376條下,一旦強姦罪名成立,可被判最少5年或最高30年監禁及鞭刑,屬重罪。根據報導的造案手法,犯案者未必是少不更事,一時衝動,也可能一人得逞後,絲毫沒有悔改之心,慫恿友人以同樣手法幹案。這些,相信法官在判決時都會納入考量範圍內。

人心不古,在這個誘惑太多的花花世界,孩子們很早就已經步入成人世界,心智可能尚未成熟,卻很早就走上歪路,少年傷人鬧事、打劫偷竊、手段日趨兇狠,離我們心目中純潔、天真的孩子越來越遠。

法律界的友人建議,或許可以將法定成人年齡(age of majority)降低,讓一些屢屢犯重案的少年,不再受到兒童法令的庇護,讓他們也可以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時也保障公眾的利益。

當然,這必須深入探討,而總檢察署必須聯合警方提供少年犯罪的完整數據,方能定案。再者,以這兩大部門的效率,一切還早得很!

老套的說一句,要引領誤入歧途的“孩子”們走上正途,主要還是得靠父母、親人的關愛。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星洲日報》文教部副主‧20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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