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ly 18, 2010

陳莉珍‧尊嚴、人權

一篇關於扣留犯因警方疏忽致死,家屬獲賠140萬令吉的報導,讓我憶起多年前當實習律師的遭遇。當 年,律師公會規定我們這些新人在實習期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工作。有實習律師選擇到婦女組織等非政府組織、監獄提供法律咨詢,而我則選擇到地庭替認罪的嫌犯 向法官求情,減低判刑。
在3個月裡,我必須每週到吉隆坡地庭報到一天。大約早上8點多,隨著警車笛聲漸近,我們就意識 到嫌犯抵達法庭,我們會在法庭後方的一間等候室會見當事人。說會見,其實就是蹲在鐵欄前問他們的家庭背景、犯案記錄、年齡、犯案緣由或苦衷等,以便向推事 求情。
一般上我們處理的都是輕微刑事罪犯,其中有很多就像上述喪生在警方扣留所的涉嫌吸毒者。印象深 刻的是一名18歲的吉蘭丹人,他的父親已故,泰籍母親不知所蹤。他孤身一人來到吉隆坡,因在超級市場偷竊一枚價值不到10令吉的朔料戒指而被拘捕、提控。 問他為甚麼偷竊,他說:“我只是想要戴戒指。”這個簡單的理由,讓人悲哀。
法庭基於他的年齡要求福利部提呈報告而展延了審訊,我沒有機會為他求情。下一次審訊,或許別的 實習律師會接他的案件,我再也沒有見過這個男生,現在他會在哪裡呢?
有些慣犯,比我們這些新丁還要熟悉求情制度,而前輩常提醒我們,當這些人告訴你他們都是第一次 犯案時,千萬別相信。我也曾經吃過這種虧,當控方將犯案記錄娓娓念出的時候,竟然長達兩頁,共18條!
上述報導引述司法專員的話說:“無論死者(即扣留犯)是一名吸毒者或正派的人,都應獲得‘有尊 嚴’的對待”,我就想起他們十幾人蹲在法庭後方等候室的那一幕。
據外電報導,聯合國人權工作小組最近巡視大馬拘留所、監獄環境後說,“人權意識”在我國蕩然無 存,更讓人覺得可惜的是,很多時候是原本應該熟悉法律的執法人員無法體悟法律背後的精神。犯人就算被定罪了,也只能剝奪他們的自由以示懲戒,卻不代表他們 就喪失人權,地位低於常人。
如果無法領悟這個道理,就算政府付出再巨額的賠償金。在警方扣留所死亡的案件依然不會減少。人 權意識教育,該從這些執法人員身上開始。當然也應包括反貪委會官員,公眾無法忘記原本只是證人的明福,命喪雪州反貪總部的案子。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星洲日報》文教部副主任‧20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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