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14, 2009

陳莉珍‧沒有更重的惡行了嗎?

“電腦是我最好的朋友。”26歲的佘文慶站在被告欄裡如此說道。

當他發現公司裡獨缺自己沒有花紅,而且兩年來都沒升職或加薪,他選擇向自己“最好的朋友”宣泄心中對上司的不滿。這是畢業後的第一份工作,受挫的他選擇了些激烈的字眼,萬萬沒想到此舉會令他被控上法庭。

他很快就覺悟自己幼稚而將貼文都刪除了,不過,還是太遲了,他的前上司已向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投訴。最後,檢方援引通訊及多元媒體法令下的第233(1)條文提控他。

在此條文下:任何因為企圖騷擾、濫用、威脅或困擾他人而通過網路\電話\電郵地址發出或引起一些不雅、淫穢、不實、冒犯、具威脅性的評語、要求、建議或訊息的人士可被提控;罪成可判最高罰款5萬令吉或監禁最高一年,或兩者兼施。除此之外,如果在罪名成立後沒有終止罪行,可每日追罰1000令吉。

佘文慶沒有抗辯,直接認罪,他被判罰款8000令吉,如果無法繳付,則以兩個月刑期取代。

翻閱幾家報章,無法得知佘文慶發表的到底是哪些不雅文字,不過控狀裡卻指出,文慶的文字對前上司構成羞辱。我相信很多網路使用者像我一樣好奇,是哪些文字要讓人付上8000大元的代價?

法庭上,檢方基於佘文慶傷透了被害人的心,要求重判以達殺一儆百。確實,毫無管制的網站成了一些不負責任人士的溫床,他們毫無目的的謾罵、羞辱他們的目標。但是,網路世界裡難道沒有更惱人的法律問題?

上網查閱,近期還有好幾個類似佘文慶的案件會被提控上法庭。網路世界裡日益增加的詐騙不是更令人感到擔憂嗎?冒名銀行寄來電郵詢問民眾個人資料企圖行騙,這等惡行不是更應該遏制的嗎?

在選擇提控,甚至要求法官嚴判時,難道不需要衡量納稅人花在提控佘文慶的費用是否與社會犯罪問題成正比?佘文慶認罪,沒有浪費法庭太多的時間,法官是否應該考量一個年輕人知錯能改而更從輕發落呢?別忘了,他的罪名是建立在道德觀上,儘管多媒體委員會雄心勃勃的出版了指導方針,企圖列出所有不雅、淫穢、冒犯等情況,而何謂不雅內容還是因人而異。

或許,我們的執法、檢控單位可以更注重一些更令人惶恐的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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