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October 9, 2010

陳莉珍‧悲喜交集

怎樣的新聞不會構成誹謗?相信這對很多新聞從業員而言,是一門看似簡易卻難以掌握的學問。
誹謗法下,會影響公眾對有關人物產生負面看法的字句,都能構成誹謗,而且就算屬實,法庭也限定 消息只能向特定群眾發佈。答辯人也可引用下列幾項理由抗辯:文章雖含誹謗成份卻屬實(Justification)、公平議論(Fair Comment)、受約制特許權(Qualified Privilege)等等。
一般上法庭都會事先將誹謗內容視為不實,直到答辯人可以推翻為止。在新聞工作中,不管是寫評論 或新聞報導都是在與時間賽跑,新聞壽命不長,在緊促時間內,就算再盡責的媒體都會犯下刊登錯誤訊息的事件。
儘管如此,長久以來誹謗法並未考慮媒體的局限。遲至2001年,英國最高法院才在一起關鍵性案 例中在受約制特許權裡納入了媒體特權(Media Privilege):在牽涉公眾利益下的特別事件裡,只要負責任的報導/評論,就不必為構成誹謗內容負責。但法庭必須確認報導是否符合公眾利益,而公眾 是否享有合理的知情權。
至2008年,沒有任何一家新加坡報章成功以此特權抗辯,而在大馬也屬罕見。
近日,高庭在大馬職工總會前主席再納南拔起訴太陽報等五造誹謗的訴訟中,媒體從業員看到了一線 曙光。在這宗大馬史上最高索賠額(2.5億)的誹謗訴訟裡,法庭宣判起訴起訴人敗訴。
再納以太陽報單一封信,沒有查明真相,就做出上述不確實報導而作出訴訟。太陽報在該篇報導中引 述第4答辯人S.蘇馬孫德南,以再納無法在公積金局推出的年金存款計劃下為職工會會員爭取應有的福利為由,要求再納住口,否則就辭去職工總會主席職。
法官聶哈斯末聶莫哈末聆訊了6名證人的供詞後作出上述判決。
她在判詞中指出,有關報導是公平議論,而被告享有受約制特許權刊登該篇文章。法官也認為從證人 的供詞中,報導新聞的從業員並未持有任何不良意圖。法官認為有關報導不能構成誹謗,因為太陽報只是負責任的報導牽涉公眾利益的事件,該篇文章是向再納提問 他在公積金局裡是否有效的代表員工們的福利。
雖然不知道上訴庭是否會推翻高庭的裁決,但與議員動輒杯葛報章事件相較,這確實讓人感到欣慰。
對身為新聞從業員的我,這的確是一個悲喜摻雜的一週。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星洲日報》文教部副主任‧201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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