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October 9, 2010

陳莉珍‧有效的契約

2010-07-23 19:03
陳凱希在為商聯控股案供證時,對“社會契約”作了詮釋:一種傳統及不言而喻,大家都有共識、共同執行 且不會違反的協約。不談商聯控股案,只談“社會契約”(也有人將之譯成“假定契約”)的概念。
一般引用在政治社會架構上,人們將“社會契約”詮釋為人民接受政府的統治,即認同他們被統治的 方式,而政府的權利建立在人民的公共意識上。美國的《獨立宣言》是“社會契約”的表彰,但社會不斷的演進、改變,這份隱形的契約如何繼續生效?
哈佛大學哲學教授邁克‧桑德爾(Michael Sandel)在他的著作《公義:該如何是好?》,探討了美國的“社會契約”。
他說,在美國,除了移民在宣誓成為公民,並承諾遵守憲法之外,多數美國人都沒有簽署所謂“社會 契約”。他問:“那為何我們必須遵守法律?而政府又如何能宣稱自己獲得受治理者的認同?”
他列出了幾位重要的哲學家的理論,包括洛克(John Locke)的默許論,即人民在享用政府提供的便利,同意遵守法律;坎特(Immanuel Kant)的假設同意論,即如果應可能獲得群眾的集體同意,那就是一項公平的律法;羅爾斯(John Rawls)則提出要我們一開始就摒棄自身的宗教和道德觀,而依據理性選擇一套治理的制度,而這個制度必然就是公平的。
他也探討合約的道德問題。很多時候立約雙方未必擁有同等的談判條件。他強調,立約如果要公平就 不能忽略兩個主要的條件:自主性及雙方互惠互利。他引用出軌妻子的忠實丈夫為例。丈夫憤怒的理由,不單來自妻子違反了婚姻契約的行為,更是因為自己多年來 循規蹈矩而期望妻子給予同等回應。
桑德爾教授的理論,應同樣適用於其它國家。
大馬人對“社會契約”這個名詞並不陌生,有人說《聯邦憲法》就是以獨立前的社會契約為基準。但 我們不能忘了憲法自身應該是一份反映人民需求的文件,它必須與時並進,公平公正的反映各族人民的公共意識。
只有成功將人民的公共意識融入憲法,從人民的角度詮釋這份文件,才能讓它成為一份真正有效的契 約。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陳莉珍‧《星洲日報》文教部副主任‧20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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